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03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门传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殿辉,系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向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锋,系该公司员工。
依据(2016)吉050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0503执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伟军
审判员 王宏昊
审判员 王嘉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