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德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海伦市志诚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民终1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伦市志诚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盛世壹号****楼**14门。
法定代理人:袁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晗,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德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宏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伦市志诚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德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志诚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晗、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原审被告德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志诚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志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伦市志诚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海伦市志诚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妍
审判员 慕安萍
审判员 王杨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