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万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万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唐民立保字第53号
申请人唐山万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117-14号。(简称万通市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北路536号。(简称两河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东道55号。(简称路北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区长。
申请人唐山万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提出,2009年8月1日其与两河公司签订了《唐山环城水系项目BT合作投资建设协议书》,约定以BT模式承建唐山环城水系建设项目新开河、青龙河工程D标段相关工程,由其按70%的比例提供建设资金,竣工后作为回报由两河公司在5年内平均等额本金回购并加本金利息,如未能如期支付回购金,按回购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2010年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经延迟至2014年验收决算该工程审计金额为170494211.76元,两河公司支付了95702724.82元,尚欠74791486.9元及相应的回购期利息716万元未付并应支付违约滞纳金。后经政府决定两河建设工程的部分债务由路北区政府负责共同偿还。故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一亿元的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含政府用来偿付地方债拨款的财政资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等额担保。申请人已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及相关材料递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一亿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含路北区政府负责用于偿还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款地方债的资金一亿元予以冻结),非依本院法律文书不得进行处置。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倩
代理审判员解中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