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奥富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定市奥富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508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艳,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奥富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北大街金专路****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谊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奥富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