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508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艳,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奥富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恒祥北大街金专路****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谊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奥富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