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425执保2号
申请人: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067525151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同兴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张淑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90158143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万达广场甲级写字楼1A号楼16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本院在执行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5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15×××15账户、中国农业银行05×××88账户、中国银行14×××48账户在2500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
二、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等金融存款账户在2,500,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
三、将申请人赤峰亿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的蒙D×××××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阿丽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