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402民初1998号
原告:***,女,1959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万达广场甲级写字楼1A号楼16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职务不详。
被告:***,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材料费134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供货协议书,由原告供应装饰材料。后被告拖延给付材料款。后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销售装饰材料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被告***系被告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案外人荣某系被告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员。2017年3月27日,原告以赤峰市红山区金慧装饰门市为名与被告***代表的被告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签订供货结算协议书,约定由赤峰市红山区金慧装饰材料门市向被告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供应装修材料。原告依约将货物送至被告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建设的晨曦庭院五期公共租赁住房18#住宅楼,由案外人荣某签收货物,并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被告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原告货款134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还款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同前。
另查明,2018年10月19日原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注销。
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的供货结算协议书、销货单、个体机读档案、被告提供的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及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广顺隆公司自原告赊购材料,并与原告签订供货协议,被告***作为实际经手人对此予以认可。原告依约将货物送至被告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晨曦庭院18#号楼施工地点,并由其公司施工员荣某签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13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被告广顺隆公司的项目经理与原告签订供货协议,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货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3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建坡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