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823民初3021号
原告狄宝,男,汉族,47岁,个体户,现住***前旗乌拉山镇。
被告***,男,52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狄宝诉被告***、内蒙古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狄宝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狄宝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狄宝负担。
审判长张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