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执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鹤岗市东山区。
被执行人: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18委昌盛24号楼115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职务总经理。
***与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黑0403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878.12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经查,被执行人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已限制被执行人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消费,并将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尚有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黑0403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