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
***与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黑040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6592.16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276592.1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黑040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