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3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18委昌盛24号楼115室。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黑0403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我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实现债权零元。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黑0403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了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