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3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9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
本院在执行***与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98315.00元。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房产、无车辆。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