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9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18委昌盛24号楼115室。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鹤岗市东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