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

贵州飞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21执1774号
本院在执行贵州飞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1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44722元。执行工作:1、完善执行文书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2、通过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冻结银行账户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现场实地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未在注册地办公,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2020年12月22日终本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不能执行,本案剩余债权44722元未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贵祥 审判员  刘有才 审判员  郑志军
书记员  刘佑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