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3809号
原告:贵州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薛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22303776F。
法定代表人:彭政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淋,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2269。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214414196F。
法定代表人:周廷勇。
被告:万明周,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贵州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万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万明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冰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祝清碧
书记员罗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