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初107号
原告:***,男,1976年2月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豪,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弢,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梁镱馨,女,2002年7月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9271875XB。
负责人:雷明祥。
被告: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贵,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路**信用代码:91520113214414196F。
法定代表人:周廷勇。
被告: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贵黄公路**用代码:91520400745720125H。
法定代表人:陈一菠。
诉讼代表人: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继铠,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梁镱馨、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2.5元,减半收取16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俊蓉
审 判 员 董伟才
人民陪审员 朱永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周 婷
书 记 员 杨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