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执19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黔西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黔西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2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黔西县交通运输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20年10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