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执19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黔西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黔西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2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黔西县交通运输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20年10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