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

***与***、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29民初273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纳雍县。
被告:***(曾用名:***),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织金县。
被告: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白云中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214414196F。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祥和瑞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黔南州长顺县城关长兴东路(民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683951111H。
法定代表人:文斌,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平坝县。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贵州祥和瑞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黔2729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后,原告闵诗智不服判决,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本院收受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闵诗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其权益的自行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诗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0元(缓交),由原告闵诗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行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