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5404号
申请执行人彭海峰,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上海中亚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万杨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万杨拆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万杨拆房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653.18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上海万杨拆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万杨拆房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703.18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