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4087号
原告:哈尔滨华盛达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万有村万有屯。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明,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黑龙江***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8栋。
法定代表人:赵永生,职务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华盛达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华盛达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华盛达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纪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焦洋
书记员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