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1民初463号
原告:黑龙江***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8栋。
法定代表人:***,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坤,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龙江县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世纪**小区消防泵房号楼101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曲殿广,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黑龙江***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龙江县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8元,减半收取2,3754元,由黑龙江***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