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格智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佳木斯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黑龙江某某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佳木斯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棣,该公司项目副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佳木斯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黑龙江***能化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双民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6年1月20日,佳木斯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佳木斯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木斯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