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51民初8641号
原告:上海同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舟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新河经济开发区(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同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舟欣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同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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