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14号
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王岗村南2公里(鑫联石油公司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598817。
法定代表人:马一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7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08411。
法定代表人:程志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德金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4069号案件调解书所确认的债权38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