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585号
申请人: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盐窝镇后邢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58451264XF。
法定代表人:梁志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其磊,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南2公路(鑫联石油公司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598817。
法定代表人:马一鸣,执行董事。
申请人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90元,申请人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茂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585号
申请人: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盐窝镇后邢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58451264XF。
法定代表人:梁志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其磊,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南2公路(鑫联石油公司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598817。
法定代表人:马一鸣,执行董事。
申请人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90元,申请人利津营海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