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523号
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南2公里(鑫联石油公司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598817。
法定代表人:马一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64814119C。
法定代表人:杨同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债权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债权200000元。
冻结期限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俊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苏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