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2737号
原告:***,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田,山东加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竣文,山东加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村民,住。
被告: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南2公里(鑫联石油公司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598817。
法定代表人:马一鸣,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田与郑竣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返还不当得利15万元;2.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春节前,***将三张票面金额共计15万元承兑汇票交给***,由***负责将3份承兑汇票交给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承兑贴现。***承诺到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承兑贴现,但是***拿走3份承兑汇票后,至今没有将相应的现金交还***。故提起诉讼。
***与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22日,***将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3张,交由***贴现。汇票出票人均为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其中出票金额为捌万元,编号为22095602汇票1张;出票金额伍万元,编号为22095646汇票1张;出票金额为贰万元,编号为22095402汇票1张。后***在上述三张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名认可。
***于2021年1月27日为***出具证明,证明载明:***于2020年1月22日,其姐夫***将3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与***,让其贴现。***收到承兑汇票后,送到马航洲的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收下三张承兑汇票。至今,马航洲的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将贴息款支付给***。
***陈述,***至今没有将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汇票的凭证交付***,也没有收到承兑款项。
上述事实,有***陈述及其提供的承兑汇票复印件3份。***出具的证明1份、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和李宾出具的证明一份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根据***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将其持有的3张金额共计150000元的承兑汇票交与***贴现,***未将相应的款项或凭证交付***,故***请求***返还不当得利1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承兑汇票交付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故***请求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被告山东康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款项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俊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丽娜
书 记 员 李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