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路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达路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3578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女,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女,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路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串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串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达路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