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7民初15610号
原告:上海大港电脑票据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超,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路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继科,董事长。
被告:上海强思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渊,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港电脑票据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达路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强思塑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丁 伟
审 判 员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江 燕
书 记 员
高 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