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达丰惠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46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达丰惠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2号楼1305。
法定代表人:薛继斌,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军、李丹,山东固睿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6号1-12-6室。
法定代表人:于传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鑫富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5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狄泽,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达丰惠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富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东达丰惠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山东达丰惠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达丰惠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起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程 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柴华
书记员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