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3520号之一
原告:济南振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86311883XC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振,山东剑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6971781XA
法定代表人:于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徐银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振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振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振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济南振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振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20元,减半收取计27360元,由原告济南振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美宇
书 记 员 赵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