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振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辖终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于传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振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银林,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振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3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工程合作终止后的管理及结算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不适用解决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三方之间的纠纷;涉案施工项目跨区级行政区域,无法确定唯一的施工地点,协议管辖中约定的项目施工地点无法明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济南振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振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载明工程为南水北调济南市卧虎山水库供水线路改造工程东风洞-孟家水库段施工四标段支护开挖及相关工程。该协议书第九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项目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项目之一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崔宝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