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4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辛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24567号。
被执行人:山东中驰润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一区1号。
被执行人: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6号楼1-1206室。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胡轶,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辛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中驰润信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辛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中驰润信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多次查询,并执行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3145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7620523.77元,未到位标的额为7537378.7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宗赤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姜丽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