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崇光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崇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市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2073号
原告:山西崇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五龙口街170号云森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晋,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邹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连青山路167号。
负责人:谢忠良,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崇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邹城市***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崇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山西崇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志浩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景福
书记员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