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崇光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崇光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崇光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9民初5115号
申请人:山西崇光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1。
申请人:山西崇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申请人:陕西洁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山西崇光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崇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洁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崇光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崇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16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崇光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崇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洁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6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