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民终2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冠军,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东岳路969号羿景嘉园45号楼北起第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8292772B。
法定代表人:于昌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4.00元,减半收取1927.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倪玲玲
审判员孟庆红
审判员禚慧聪
法官助理***
书记员皮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