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304号之一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香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8062761W。
负责人:李明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东,山东道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山东道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东岳路**羿景嘉园**楼北起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8292772B。
法定代表人:于昌亮,董事长。
被告: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羿景嘉园**楼北起第****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174275。
法定代表人:何永,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三路**:91371624164425195M。
法定代表人:姚金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李洪君,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洪军,山东英天(沾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对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253462234.74元转让给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事实和理由,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转让行为,损害了原告对其享有的债权的实现,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9年6月28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603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同时,该案虽然将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但被告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申报的248542812.7元债权确认为有效债权,该案件的审理对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有存在实体影响的可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6月28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案中,虽然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只能由受理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坤明
审 判 员 边存鑫
人民陪审员 徐 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张德忠
书 记 员 荆惠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