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民初801号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06号济南建设档案大厦21层2114。
被告: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969号羿景嘉园45号楼北起第7户一至三层。
被告: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东岳路969号羿景嘉园45号楼北起第七户。
第三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三路157号。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花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