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46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东岳路**。
法定代表人:于昌亮,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428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瑶
书记员付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