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4538号
原告: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东岳路**羿景嘉园**楼北起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8292772B。
法定代表人:于昌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桓台兴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
原告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2020年12月15日,原告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山东天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拥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雪莹
书记员郝灵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