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7476号之二
原告:金学化
被告:***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武汉斯德隆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金学化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武汉斯德隆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金学化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学化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学化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学化负担。
审判员 游 鑫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曹吉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