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3909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镇武昌大道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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