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6民初1661号
原告:郑州鸿雁通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告郑州鸿雁通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德宝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鸿雁通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鸿雁通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郑州鸿雁通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