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4924号
原告:山东屹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初张路西、兴岚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
原告山东屹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