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4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屹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文登区文山西路1号。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兰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屹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152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道××号××室不动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 旭 东
审判员 于 琳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谷 颖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