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24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区兴元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绿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龙高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2019)鲁0724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绿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75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潍坊绿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9年7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潍坊绿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2019年9月6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潍坊绿通天然气有限公司,未能查明其住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2019年9月17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绿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24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