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0197苏州新锐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与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10197号
原告:苏州新锐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惠安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园区兴元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苏州新锐低温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锐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元,由原告苏州新锐低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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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