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481民初3698号
原告: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园区兴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安市午汲镇下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安市午汲镇下泉村。
法定代表人:孔君旺,该村支部书记。
被告:武安新捷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曹公泉工业园区盘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安市午汲镇下泉村村民委员会、武安新捷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武安市午汲镇下泉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款贰拾叁万元(230000元)整;
二、其他一切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6327元减半收取3163.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