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27民初1135号
原告: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工业园区兴元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华,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盛佳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阳原县三马坊乡。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原县盛佳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8.65元,由原告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贾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