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民初762号
原告: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大桥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开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冠英,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生,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园区兴元路3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郑本桃,执行董事。
原告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诉讼保全费1033元,共计2213元,由原告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洪英
法官助理 路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春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