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75号之一
申请人:阳谷新华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周广明.
被申请人: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郑本桃。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益。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明豪